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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附件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5/20     浏览次数: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章中,对气瓶附件做出以下标准:
  第1条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
  第2条 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使得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日期。
  第3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 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非重复充装瓶阀须采用不可拆卸方式与非重复充装气瓶装配。
  8.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
  第4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障密封性。
  第5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6条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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